(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3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与付饶、王建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386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陈思青,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济勇,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玮栋,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饶,女,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告王建敏,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葛萍,女,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付饶、王建敏、葛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浦民保字第8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付饶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番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采取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付饶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番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顾 权审 判 员 黄 婧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