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5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黄小和与张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和,张亮,湖南圳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391-1号原告黄小和。被告张亮。被告湖南圳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2011房。法定代表人张玉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和诉被告张亮、被告湖南圳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亮、被告湖南圳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亮、被告湖南圳宁房地产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向利人民陪审员 肖平人民陪审员 陈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董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