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抚顺无凡婚礼定制有限公司与郑毅、抚顺鑫丽人高端婚礼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无凡婚礼定制有限公司,郑毅,抚顺鑫丽人高端婚礼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抚顺无凡婚礼定制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法定代表人柳昭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轲宇,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毅,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住顺城区。委托代理人沈东民,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鑫丽人高端婚礼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姜丽,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抚顺无凡婚礼定制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毅、抚顺鑫丽人高端婚礼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抚顺无凡婚礼定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轲宇,被告郑毅委托代理人沈东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抚顺鑫丽人高端婚礼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0日,主要业务为婚礼策划、展览展示、摄影等经营活动。被告郑毅是我公司的股东之一并任经理职务。我公司成立后,投入280万元购置灯光音响、LED屏等婚庆设备作为河东红事会酒店、望花红事会酒店、东洲红事会酒店的资产,用于我公司开展业务。2014年12月,因无凡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柳昭日暂时无法管理公司,被告郑毅利用股东和经理职务的便利,未经公司股东会决定,擅自将我公司所有的婚庆设备占为己有,并用这些设备与姜丽成立鑫丽人高端婚礼有限公司,并任公司股东,开展与我公司同类业务。二被告使用我公司设备进行经营盈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我公司所有的婚庆设备;请求二被告赔偿因占用婚庆设备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被告郑毅辩称,我是原告公司的股东没有异议,在公司章程中职务显示为经理,但在2014年10月份,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我担任监事,我不负责公司的经营。后期由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昭日欠款过多,导致公司瘫痪。据此,我出资与姜丽投资成立了抚顺鑫丽人高端婚礼有限公司,并任股东。但我并未使用原告公司的婚庆设备进行经营,也并未将其婚庆设备据为己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抚顺无凡婚礼定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0日,主要经营范围:婚礼策划、展览展示、摄影等。法定代表人为柳昭日。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显示该公司投资者包括:柳昭日、徐心、郑毅。2014年7月24日,三股东共同制定了抚顺无凡婚礼定制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选举刘昭日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徐心为公司监事、任期3年;郑毅为公司经理、任期3年。2015年4月2日,抚顺鑫丽人高端婚礼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姜丽。经营范围:婚礼策划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摄影等。股东分别登记为:姜丽、郑毅、徐嘉妮。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抚顺无凡婚礼定制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双方当事人开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案中,原告抚顺无凡婚礼定制有限公司认为被告郑毅作为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占有、使用公司的婚庆设备,与姜丽成立抚顺鑫丽人高端婚礼有限公司并进行营利,故请求二被告返还婚庆设备并赔偿相应损失。但原告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拥有诉讼请求中的所有婚庆设备,以及该财产被郑毅侵占,或郑毅与姜丽成立的公司使用的婚庆设备系原告公司所有,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抚顺无凡婚礼定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抚顺无凡婚礼定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