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3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振威与李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威,李金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697号原告王振威,居民。被告李金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威诉被告李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威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王振威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