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叶建金与雷家丰、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金,雷家丰,吴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446号原告:叶建金。被告:雷家丰,1985年你9月15日出生。被告:吴静。原告叶建金为与被告雷家丰、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雷家丰、吴静归还原告叶建金借款本金人民币4204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家丰、吴静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雷家丰、吴静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6日,被告雷家丰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于2015年2月16日前归还,未约定利息。2015年4月10日,被告雷家丰、吴静以还信用卡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47元,后原告将该笔借款直接转入被告吴静账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家丰、吴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建金借款本金人民币4204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雷家丰、吴静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叶建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