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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开万,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2012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开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开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张开万在本市云岩区文昌北路官井巷,贩卖毒品给刘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1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收缴毒品为海洛因。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开万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张开万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张开万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毒品称量记录,收据及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开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开万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开万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本罪,是毒品再犯及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开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