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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朱立东与张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东,张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28号原告:朱立东。被告:张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东与被告张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东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东撤回对被告张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立东负担。审 判 员 林春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