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荣江、胡国元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江,胡国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宾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荣江,绰号“徐跛子”,男,1945年11月9日生于云南省鹤庆县。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被告人胡国元,女,1959年4月8日生于云南省威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荣江、胡国元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利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赵栖担任记录,被告人徐荣江、胡国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胡国元在云南省镇雄县水田镇街上碰见廖加香(在逃),二人合谋:由廖加香和被告人徐荣江及“胡昌莲”(身份不明)作为云南的女方媒人,由胡国元假扮“胡敏”(女,身份不明)的母亲,以为“胡敏”介绍结婚对象为借口,骗取财物。随后,廖加香联系徐荣江到宜宾县物色骗取对象,徐荣江通过联系高场镇的张某和安边镇的杨某把骗婚对象确定为安边镇的程某1。2014年8月22日,徐荣江、张某和杨某一起到程某1家中和程某1的母亲狄某等家属见面,徐荣江称云南的水田镇有一姑娘,他作为女方的介绍人,如介绍成功后要介绍费2400元,张某和杨某作为男方介绍人也要2400元,并要由男方到云南的女方家去提亲。次日,徐荣江、狄某、程某1和程某2一起到威信县水田镇相亲。胡国元、廖加香、“胡昌莲”和“胡敏”在水田镇一处全家外出打工的房子内,由胡国元冒充“胡敏”的母亲“胡贵元”在此房子内居住,廖加香准备了一个虚假的户口本。双方见面同意后,徐荣江要求拿见面礼,被害人程某1母亲狄某拿出1200元给“胡敏”、1000元给胡国元,另付廖加香、“胡昌莲”和徐荣江每人200元。第二天,众人从水田返回宜宾县安边填程某1家中。当晚饭后,胡国元称“胡敏”以前耍有男朋友,要退婚需付52600元,如程某1欲与“胡敏”耍朋友就要付这52600元。双方经过商量,狄某表示可以先付30000元。2015年8月25日晚,狄某将30000元现金交给胡国元,同时给“胡敏”240元“发财钱”,给徐荣江2400元媒人钱,另外给廖加香、“胡昌莲”、胡国元、徐荣江每人100元车费。胡国元、廖加香、“胡昌莲”和徐荣江于次日离开程某1家,“胡敏”在两天后在和程某1到宜宾江北公园玩耍时借机逃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国元、徐荣江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假借促成婚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荣江因诈骗罪被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徐荣江辩解称,他只是为男女双方介绍朋友收取正常的介绍费,他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被告人胡国元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荣江与廖加香(在逃)、“胡昌莲”(身份不明、在逃)相互认识,均是为他人介绍婚姻的介绍人。2014年7月,被告人胡国元碰见廖加香后二人合谋,由廖加香与徐荣江、“胡昌莲”作云南的女方的介绍人,胡国元假扮云南女方“胡敏”(身份不明、在逃)的母亲,以为“胡敏”介绍结婚对象为借口骗取男方财物。2014年8月22日,徐荣江通过张某、杨某介绍认识了四川省宜宾县安边镇的被害人程某1及其母亲狄某,徐荣江向狄某、程某1母子提出他作为云南水田乡女方的介绍人,张某和杨某作为男方介绍人,如果介绍成功后男方就要给他介绍费2400元,也要给张某、杨某2400元,并要求男方到云南女方家去提亲。徐荣江将程某1确定为了骗婚对象并与“胡昌莲”、廖加香进行了联系。次日,徐荣江、狄某、程某1和程某2一起乘车来到威信县水田乡相亲。胡国元、廖加香、“胡昌莲”和“胡敏”在水田乡一空房子内,由胡国元冒充“胡敏”的母亲,廖加香准备了一个虚假的户口本。程某1与“胡敏”见面后表示满意,徐荣江向狄某提出拿见面礼,狄某拿出1200元给“胡敏”、1000元给胡国元,另给了廖加香、“胡昌莲”和徐荣江每人200元。第二天,众人从水田乡返回宜宾县安边镇程某1家中。当晚,胡国元称“胡敏”以前耍有男朋友,如程某1欲与“胡敏”耍朋友就要付跟之前耍的男朋友退婚费52600元。双方商量后,狄某同意先付30000元。2015年8月25日晚,狄某将30000元现金交给胡国元,同时给“胡敏”240元“发财钱”,给徐荣江2400元介绍费,另外给廖加香、“胡昌莲”、胡国元、徐荣江每人100元车费。次日,胡国元、廖加香、“胡昌莲”和徐荣江离开程某1家,“胡敏”在两天后与程某1到宜宾江北公园玩耍时借机逃离。2015年7月9日,民警将胡国元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徐荣江因实施婚姻诈骗行为,于2015年3月18日被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徐荣江等人不服判决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徐荣江被送到雷马屏监狱服刑,民警将徐荣江从雷马屏监狱押解回宜宾县看守所关押。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2日程某1到安边镇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一个叫“胡敏”的女子以结婚的名义骗走3万余元。宜宾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2日受理了该案,并于9月2日立案侦查。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合法。2.宜宾县公安局调取通话记录单,证实徐荣江与老廖、表姐、胡国元等人的通话记录。3.辨认笔录,证实胡国元辨认出徐荣江就是诈骗受害人程某1财物的介绍人“徐跛子”;狄某、程某1辨认出胡国元就是以嫁女为由骗走母子二人约36000元钱的人;程某2辨认出胡国元就是自称“胡敏”的母亲的人,程某2还辨认出张某就是联系“徐跛子”的人;徐荣江辨认出胡国元就是介绍其女给受害人的人;胡国元、徐荣江辨认出廖加香就是同案人“老廖”。4.走访记录,证实胡国元真实的家庭情况有丈夫和个儿子一个女儿,以及胡国元有过婚姻诈骗行为。5.抓获说明,证实2015年7月9日,民警将胡国元在其家中抓获。6.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胡国元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徐云电话号码,证实2014年9月16日,张某向民警提供了“徐云”(徐荣江)的联系电话1377891****。8.商请押解徐荣江回宜宾县的函、通知,证实2015年7月22日宜宾市公安局向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致函,将因诈骗罪在雷马屏监狱服刑的徐荣江押解回宜宾县候审。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7月28日通知雷马屏监狱同意押解徐荣江。9.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2015年3月18日,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溪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徐荣江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后因徐荣江等人不服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8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10.被害人狄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农历7月27日,介绍人姓徐是个跛子(徐荣江),到她家来说云南上面有两个女的想给她儿子介绍女朋友。次日,她和其儿子、丈夫家兄弟程某2、徐荣江就到了一个叫“水田”的地方,有一男一女在那里接他们。老头有50多岁姓廖,女的“胡贵银”,他们到了女方家中,双方见面后都觉得还可以,她就拿了1000元给女方母亲,拿了1200元给女方,三个媒人每人200元。她让女方到她家去看下,于是他们就于29日上午,她、女方及其母亲、胡贵银、廖老头等人就来到她家,耍到农历8月初2,女方母亲提出要走了并让她拿钱,说其家里欠了52600元,要她拿52600元给女方家还账还说这钱是欠女方先前耍的男朋友家的钱,后来她去银行取了21000元,借了6800元,再加上家里放的钱,当晚她一共拿了30000元给女方母亲还拿了240元给女方,拿给2400元给媒人,另外她给了对方来的四人每人100元车费。次日,女方母亲、廖老头、徐荣江就走了,女方在她家耍到8月初5时说其母亲要接其回家,于是她儿子就和女方到宜宾去了,后女方说其母亲8月初6到,他们就在住了一晚,第二天早上在南岸等女方母亲时,她儿子去上了个厕所回来后女方就不见了,之后给女方打电话对方都不理睬。她家前后一共那拿了36000元给女方等一行人。她不认识徐荣江,徐荣江左腿是瘸的,约60多岁,外地口音,徐荣江是高场一张姓妇子介绍她认识的,张姓女子她也不认识,她兄弟程某2可能认识张姓女子。女方叫“胡敏”,圆脸有点矮胖矮胖的,眼睛有点小,头发是红颜色的,“胡敏”母亲比她高一点,有点瘦,头发不长。11.被害人程某1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9日21时许,他母亲狄某打电话告诉说给他介绍女友让他回家看下女方。当时他正在广东惠州打工,接到电话他在18日就赶家中了。在家休息了三天,他七叔程正刚和七叔儿子程敏的亲家母亲及一男一女就来他中,一男一女中女的好像是高场人,男的是云南那边的人姓徐(徐荣江)。程敏亲家母亲和那个妇女当天走了,徐荣江留下了。次日,他和其母、七叔、徐荣江坐车到了水田后,女方的表姐和一个姓廖的介绍人在等他们,后来他们一起到了女方家中,当时女方家中只有女方和女方的母亲在家。第二天早上,他们就一起坐车到了他家中,当晚,女方母亲就说双方都觉得可以,而她们家欠了52000元的账,让他家先拿30000元还她的账。次日,他母亲去跟程大香借了6000元,又去信用社取了20000元,加上家放的几千元凑齐了30000元在晚上就把这30000元钱给了女方母亲,另还拿了介绍费给三个介绍人每人800元,拿了车费400元,给了女方发财钱240元,当晚总共拿了33040元,第二天,他和女方就送介绍人、女方母亲等人走了。女方在他家耍了两天后说下宜宾去接她母亲,当天她母亲没来说第二天来,他们二人和其朋友罗仕国当天就在宜宾柏溪住了一晚,第二天早上9时许,他们到宜宾流杯池公园等女方的母亲,11时30分他去,他和罗仕国去上厕所后就再也没有见到女方了,之后打女方电话也一直打不通,给女方母亲,对方就问是不是吵架了。女方叫“胡敏”,24岁左右,身高约155cm,身材偏胖。12.证人程某2的证言,证实他陪侄儿程某1来报案。程某1被人骗婚了,当时程某1和女方到宜宾了耍时,女方趁机跑了,程某1才发现被骗了。程某1经人介绍与一自称“胡敏”的女子耍朋友,此过程他全程参与了,程某1共被骗36000元。一个多月前,他因想为其侄子介绍女朋友就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高场的张大姐,并通过张大姐联系了徐荣江(瘸子、男性,大约50岁),徐荣江就提出说要到男方家中看下情况,他将徐荣江接到男方家中看了情况后,第二天徐荣江就带着他、程某1、狄某到了云南省威信县水田乡,在水田乡街上有一姓廖男性和一女子(自称是女方的表姐)来接的他们。后来这二个人联系到女方母亲“胡贵元”后,他们就一起去了女方家中,到女方家时只有女方一人在家中,女方的母亲就将女方介绍给了他们认识。后他们得知女方叫“胡敏”。晚饭后,瘸子就从中撮合程某1和“胡敏”,后男女双方都表示愿意交往后,徐荣江就喊程剑拿见面礼,后他与程母狄某商量,由程某1亲自拿了1200元见面礼给“胡敏”,狄某额外拿了一叠钱,应该是1000元给“胡贵元”,徐荣江说既然都谈好了,就给其每人200元喜钱,当天共计就付了2800元。第二天,他们坐车回了程某1家。晚饭后,“胡贵元”就说“胡敏”那边耍的有朋友,要退对方的话就要付人家52600元并喊他们付这个钱,经过商量后,他们这方先付了30000元,剩下的钱说等程某1和“胡敏”打工挣钱回来再付。商量此事时,徐荣江、姓廖男性和女方的表姐都在场。一起耍了两天后的第二天晚上狄某就亲自把30000元给“胡贵元”,“胡贵元”又喊狄某拿了240元给“胡敏”,徐荣江也催着喊拿介绍费,他们就又付了2400元给对方几人(徐荣江、廖姓男性、女方的表姐每人800元),另狄某还给了对方每人100元的车费,共400元车费,当晚总共拿了33040元。“胡敏”在程某1家里住了两晚后就喊程剑带她到宜宾去耍,去时还有罗仕国。在江北公园耍时,程某1和罗仕国去上厕所回来后就没有看到“胡敏”了,给她打电话也不接,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了。程某1回家把此情况告诉他们后,他就给“胡贵元”打电话,“胡贵元”让他们自行先找下,并说如果“胡敏”回家了就打电话让他们去接,哪个先找到都通知对方一声。之后“胡贵元”就不怎么接电话了。在程某1家中时,“胡贵元”拿了一个户口本给他们看,但他们没有看,“胡贵元”说“胡敏”还没有办身份证。给女方“胡敏”的表姐“胡昌莲”打电话,“胡昌莲”才告诉他们“胡敏”母亲的真名叫胡贵元的。“胡敏”不是胡国元的女儿,还说“胡敏”的户口本是花2000元向别人借的。狄某付的3万多元钱中其中有6000元是跟邻居程大香借的,另在信用社取了20000多元。另外,表姐“胡昌莲”的电话只能是她打出来,别人打不进去。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程敏是她孙子唐祖强结的亲家,程敏的父亲程某2喊她帮忙给他侄儿介绍女朋友,于是她就跟高场的张姐姐电话联系。张姐姐又找了个介绍人,姓徐,是个瘸子,男性有50多岁60岁的样子(徐荣江),张姐姐和程某2去柏溪接的徐荣江,后来他们就一起到了程某2侄子程某1家,最后是徐荣江在中间介绍,之后的事她都是听说的了。张姐姐先打电话给她女方接下来了,后来她打电话给程某2说想去看下女方,但程某2没同意,说去了他们也不会拿钱,之后她就没有问过此事了。介绍费是程某2和张姐姐来她家时说的,让程某2一方给介绍人误工费、车船费、电话费等共300元,当时程某2认可了的。之后张姐姐才帮联系徐荣江的。张姐姐没去女方家,她和张姐姐都没收到介绍费。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农历7月间一天,她在柏溪客运站乘车时认识了杨某,杨某让她到家中耍时碰到了一男一女让杨某介绍对象,二人走后杨某就问她有姑娘介绍没得,她说有,后来她们介绍了一个赵场姓杨女子,但由于男方没回家,女方就走了。后来她就联系了徐荣江,徐荣江是她在西门客运站认识的,知道徐是做介绍人的,认识的姑娘多的很,徐荣江是瘸子,有60多岁,她和徐荣江见过两次面。后来她通过徐荣江介绍了一个云南威信的姑娘给到杨某家中的男方,还和杨某一起到男方家中吃了顿饭,徐荣江就和男方家商量怎样去云南的事。她介绍这个姑娘没得到过好处。15.被告人胡国元供述和辩解,称2014年7月,她到水田街上卖菜时碰到了叫廖家富或廖加香的人,他要她找一个姑娘,让她姑娘的母亲,他和徐荣江当媒人一起到宜宾县安边镇去骗婚,骗到钱后分1000元给她。她没找到人,两三天后廖家富的情人(不知叫“胡国莲”嘛“胡昌莲”)找到一个姑娘,然后廖家富把“胡昌莲”那个姑娘(说叫“胡敏”,具体名字不清楚)带到威信县水田乡一家空房子,房主全家出去打工了。廖家富让她当“胡敏”母亲,和“胡敏”在那家房子里居住到时来了人就说是她的家。廖家富和徐荣江联系喊男方和徐荣江一起到女方家来看家务,结果后来就来了三男一女,其中有个男青年程某1就是被骗婚的男方及男方的母亲狄某、程某1的七叔程某2、徐荣江。当天,廖家富说先去接人,接到人了后廖家富打电话又喊她到沟沟头去接,她就到沟沟头去接到对方后就回“家”去了,当时“胡敏”一个人在家里。双方见面后,廖家富和徐荣江就问男方有没有意见,男方说没意见后,徐荣江和廖家富就喊男方母亲拿见面礼,男方的母亲狄某就拿了一叠钱给她,还拿了钱给“胡敏”和“胡昌莲”、廖家富、徐荣江,拿了多少给她就不清楚了。后来他们就商量了要喊男方拿钱,这个钱先是廖家富和徐荣江商量了要喊男方拿好多钱,后来她、“胡敏”、徐荣江、廖家富、胡昌莲五人再在房间里一起商量,最后定下来由她跟男方谈,就说是“胡敏”还耍起朋友的,要退婚就要退30000元。第二天,廖家富、她、“胡敏”、“胡昌莲”、徐荣江等8人一起坐车到了宜宾县安边镇程某1家,当晚晚饭后,她和廖家富和徐荣江三人找到男方母亲狄某、男方七叔程某2说“胡敏”以前在水田乡耍的有男朋友,要退的话就要退对方5万多元,狄某等人说没那么多钱,但同意先拿30000元(这也是之前商量好的金额),要这个钱主要是廖家富和徐荣江在和男方家属谈。狄某在她们一行人到男方家后的第二天晚上就把这30000元拿给了她,当时廖家富和男方双方都在场,她还喊狄某给了“胡敏”240元的“坐家钱”,但男方还有没有付廖家富、徐荣江等人介绍费她就不清楚了。她、徐荣江、胡昌莲、廖家富每人还得了100元的车费。当天晚上她就将拿到30000元钱在“胡敏”住的那间屋里拿给了胡昌莲,这钱是胡昌莲喊她拿的。在男方家拿出来给男方看的户口本是廖家富拿出来的,但这不是她和“胡敏”的户口本。当天在云南威信水田乡所谓家里时,狄某拿给她的钱,胡昌莲就拿去了说是800元,还说给“胡敏”的是1600元,后来这800元她是得到了的,狄某拿了30000元她拿给胡昌莲后,胡昌莲只拿了200元给她与之前的800元凑成了1000元,另外就是她得了100元路费,总共她就得了1100元。他们在男方家住了两晚后就离开了。她回家的第二天,“胡敏”就找电话给她说其正和程某1在宜宾耍跟她这个当妈的说一声。9月份时,公安民警到她家来抓她时,她才知道“胡敏”跑了。16.被告人徐荣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在两三年前就认识了张某。2014年在宜宾碰到张某后,他就将电话留给了她,并给她说云南姑娘要过来,让她留意这边有没有要找姑娘的小伙子,云南那边是山区到时就让小伙子那方出抚养费,他们就收介绍费,2014年8月份左右,张某打电话给他说安边有个小伙子要找个姑娘,他就给张某说他第二天到柏溪来见过面后再说。第二天中午,他到柏溪后,张某、杨某、狄某、程某2等人在柏溪客运站接到他后就到了男方家中,晚饭后,他提出他作为女方的介绍人要收2400元的介绍费,张某、杨某是男方的介绍人也要收2400元的介绍费。他介绍云南姑娘的习惯是要男方亲自去提亲,去的人要有男方能做主的人,怕万一女方提出什么经济要求,并且要带好相关的身份证明,男方也同意了。第二天早上,男方母亲狄某、男方的小伙子程某1、程某1的叔爷和他四人一起坐车去了水田。中途他一直在跟胡昌莲(一年前他给胡昌莲介绍对象时认识胡昌莲的)联系,到水田时,胡昌莲和一廖姓男子在等他们,廖姓男子与他是在这天才认识的,但他和姓廖的有通话记录是因他们以前就介绍过这种事,但没有成就互相留了电话。后来姓廖男子就带他们走路到了女方家,在女方家他和姓廖的介绍了双方的情况,姓廖的说按照云南的习惯要给女方见面礼,由男方母亲发。后来男方的母亲狄某给了女方及女方母亲各1200元,胡昌莲、老廖、他各得到200元。第二天,他们一行八人就去男方家,有女方母女、姓廖的、胡昌莲、他和男方家三人。到男方家的第二天中午,他找到狄某说介绍费的事,吃饭时狄某就把女方的介绍费2400元给了他,他把这2400元分给了胡昌莲和姓廖的每人800元。第三天早上,除姑娘外,其余人就离开了男方家。走后他就再没有和女方母女联系过了(但其通话记录显示,在“胡敏”于8月28日走后两天,徐荣江与胡国元联系过6次)。她在南溪被抓了之后,宜宾县公安局的民警来南溪提讯他时他才知道女方跑掉了。胡昌莲跟他说过女方家带有户口本是真实的一家人。)告诉我女方家带有户口本,是真实的一家人。在此事中,他得到800元的介绍费、400元的见面礼、100元的车费,总共得了1300元。女方的情况他不清楚,他只想得到介绍费,所以不管对方真实情况就介绍了。姓廖的和胡昌莲是做婚姻介绍的。女方母亲他喊李妹子,看到照片还认得出来。他也为别人介绍过对象,但成功的少。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荣江、胡国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给他人介绍结婚对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徐荣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胡国元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荣江作为女方介绍人在未对女方真实身份进行核实,且明知胡国元等人假借为他人介绍对象骗取财物的情况下而与之共同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徐荣江之前也因骗婚的诈骗行为而判处刑罚,故对徐荣江提出“只是为男方介绍对象收取介绍费,而非实施诈骗行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徐荣江、胡国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自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荣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溪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确定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二、被告人胡国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萍审 判 员 侯蔺桔人民陪审员 姚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