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淮安众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洪泽通际化工有限公司、吴和生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众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洪泽通际化工有限公司,吴和生,蔡灯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889号原告淮安众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化工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强、沈治民,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泽通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黄集盐化工李湾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和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和生,洪泽通际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蔡灯美,个人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众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泽通际化工有限公司、吴和生、蔡灯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众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