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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英博与王耐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英博,王耐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英博,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耐年,户籍地址河北省遵化市。上诉人张英博因与被上诉人王耐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英博的深圳居住证显示其经常居住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