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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催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苏辰钼丝厂、陈阿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苏辰钼丝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催字第52号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苏辰钼丝厂。代表人:陈阿三。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苏辰钼丝厂因所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临安超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安东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杭州临安支行、票面金额为200000元、票据号码为3130005137679820)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9日刊登于《法制日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票据的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苏辰钼丝厂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