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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苗飞荣与吕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飞荣,吕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执5号申请执行人苗飞荣。被执行人吕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袁一路。法定代表人郑红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并仲裁字第18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