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秋芳与泉州景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芳,泉州景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490号原告张秋芳,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告泉州景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景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芳与被告泉州景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秋芳负担。审判员 黄军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琼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