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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33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秀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333号罪犯温秀勇,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秀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温秀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秀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0月20日,共获嘉奖12次;2015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秀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秀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晓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