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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80号原告:姜某某,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李某某,女,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赵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