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80号原告:姜某某,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李某某,女,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赵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