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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甘永坤与佛山市禅城区吉诚达货运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永坤,佛山市禅城区吉诚达货运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22号原告甘永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30。委托代理人戴勤,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敏。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吉诚达货运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600011406。经营者林忠江,男,汉族,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0。原告甘永坤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吉诚达货运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莹独任审理。诉讼中,因被告吉诚达货运部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青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莹、人民陪审员陈贞卫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诚达货运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素有货物(铝材配件)托运的业务往来。自2015年5月开始,原告同时委托被告代收货款,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收款后应及时归还原告,但被告一直故意隐瞒和挪用。2015年8月22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代收款2866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没有任何还款的行为和表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令:一、被告立即清偿欠原告的代收货款28665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吉诚达货运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欠条、吉诚达物流公司(货物托运单)六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代收货款28665元。吉诚达物流公司(货物托运单)二十三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另有普通货运业务,但不存在代收货款。佛山市南海大沥祥兴旺装饰配件经营部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是佛山市南海大沥祥兴旺装饰配件经营部经营者,委托被告承运的是佛山市南海大沥祥兴旺装饰配件经营部经销的铝材配件。诉讼中,被告未举证。本院认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均有原件核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其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甘永坤是佛山市南海大沥祥兴旺装饰配件经营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包括铝门窗配件及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从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8月4日期间,原告委托被告运输铝材配件,并代原告向客户收取货款。被告代为收取了8笔货款合计28665元未交给原告。2015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代收货款2866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委托合同,但结合原告提交的《货物托运单》、《欠条》及《关于委托被告代���货款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本案属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委托被告运输货物并代为收取货款,被告履行了运输及代为收取货款的义务后,应当将货款转交给原告。被告未依约将代收货款28665元交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但被告未交付货款,导致原告产生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665元及其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原告主张货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吉诚达货运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永坤返还货款2866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16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吉诚达货运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青松代理审判员  杨 莹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珊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