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伟东与潍坊纬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东,潍坊纬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42号申请人李伟东。被执行人潍坊纬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政府南4公里昌大路东。法定代表人董振玲,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伟东与被执行人潍坊纬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纬飞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58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