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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48号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于利民,董事长。被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原告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