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48号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于利民,董事长。被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原告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