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98号原告吕某,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卢某,男,1971年12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员 屠本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