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秋水与黄建平、杭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水,黄建平,杭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338号原告:陈秋水。被告:黄建平。被告:杭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魏幸杰。委托代理人:裘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水诉被告黄建平、杭州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秋水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秋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