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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盈执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景教申请执行沙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教,沙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188-2号申请执行人张景教,女。被执行人沙自海,男。关于张景教申请执行沙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盈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沙自海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景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51260元(50600元、执行费6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沙自海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维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