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邓朝晖与黄显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朝晖,黄显宗,陈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邓朝晖,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嘉鱼县妇幼保健院职工,住嘉鱼县鱼岳镇北门四路77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6810090012。被执行人黄显宗,男,1956年2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公务员,住嘉鱼县鱼岳镇龙潭大道37号1栋4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6004080020。被执行人陈小兰,女,1960年4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黄显宗妻子。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6004080020。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114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执行人黄显宗在银行的存款,现因申请人邓朝晖与被执行人黄显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黄显宗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