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其勇与佘致艺、史金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勇,佘致艺,史金花,蒲清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730号原告刘其勇,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冯吉,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梅,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致艺,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史金花,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蒲清梅,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原告刘其勇诉被告佘致艺、史金花、蒲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佘致艺、史金花、蒲清梅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婉莉代理审判员 沈莞茜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