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钱某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钱某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88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胡维刚,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某某。被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钱某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5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880000元(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下同)及利息8800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59233.32元(违约金以88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3月14日起计至2015年5月31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受理费14172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向证券、国土、车辆、银行、工商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除依法冻结并扣���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954.34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钱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栋1-4B(房产证号为6000******)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款项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良执行员 徐 震 华执行员 杨 云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啟 鹏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