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9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2)童永洪与许鹏、宁慧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永洪,许鹏,宁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907-2号申请执行人童永洪。被执行人许鹏。被执行人宁慧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宁慧珍所有的车牌号为东风本田CR-V红色小型轿车一辆,买受人季玉香(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405241826)以人民币1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东风本田CR-V红色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季玉香(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405241826)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季玉香(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405241826)可持本裁定书到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明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