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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关于黎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48号罪犯黎明,男,生于1968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苍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己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获考核分123.92分。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对罪犯黎明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二四年十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义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