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5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朱迪波与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迪波,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378号申请执行人:朱迪波。被执行人:杨海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30810245X。申请执行人朱迪波与被执行人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3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