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行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福太因诉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福太,男,汉族。上诉人李福太因诉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信访答复;因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办案中的渎职包庇行为;因诉工商银行晋城市分行支付工资及赔偿金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立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福太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上诉人所诉被告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卞俊梅审 判 员 郑 宏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