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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6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味、蒋建国与蔡强、周在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味,蒋建国,蔡强,周在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6721号原告黄味,女,193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蒋建国,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礼彬、陆扬捷,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强,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周在泉,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味、蒋建国与被告蔡强、周在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朝辉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