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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肖芙蓉、师聚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芙蓉,师聚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0673号申请执行人肖芙蓉,女,1974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师聚申,男,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039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师聚申出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连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