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宾学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宾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87号罪犯宾学国,男,生于1972年11月25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八监区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0月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中江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以(2009)德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2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4年5月26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宾学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35分,月均6.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宾学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宾学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30日至2024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