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章存与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存,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81行初2号原告刘章存,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韩民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叶辉,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章存诉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刘章存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章存诉称,其在夏邑县康复路主干道南侧有宅基一处,由于康复路南侧堆放有大量的建筑垃圾,直接影响原告的通行。原告多次向夏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城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反映,均未得到处理,后原告将夏邑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驳回。现康复路南侧仍堆放大量的建筑垃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其通行权。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但辩称2015年6月1日,原告刘章存以夏邑县城市管理监察局和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其以二被告已经���行管理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2015年6月16日,原告刘章存又以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河南宇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夏邑县城市管理监察局为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诉至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城市人民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属于无理缠诉,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刘章存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原告刘章存以夏邑县城市管理监察局和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原告刘章存以二被告已经履行管理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撤诉;2015年6月16日,原告刘章存又以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河南宇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夏邑县城市管理监察局为���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诉至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行初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本案中,原告刘章存诉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刘章存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章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史 霞审判员 韩凤丽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