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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衡蒸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高中文化,原衡阳市宏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抓获,临时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2014年8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傅哲,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傅哲到庭参加诉讼。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衡阳市宏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甲(另案处理)在河南结识了魏某某(在逃),两人商量了在衡阳注册公司进行融资的事宜。2014年4月,在魏某某的帮助下,尹某甲在衡阳注册成立了衡阳市宏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富通公司),注册号为430400000092931,法定代表人为尹某甲,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及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以自有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允许的项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及市场营销策划(以上范围均不含前置许可项目,涉及其他行政审批的,在未取得有效证件或批文前不得经营)],公司租用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路41号金钟精英城1002-1、1002-2室作为公司住所。2014年4月底,宏富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甲指派被告人尹某某来到衡阳,并安排其全面管理公司,魏某某负责公司的集资业务,集资所得金额按尹某甲分成60%,魏某某分成40%进行分配。之后,宏富通公司在没有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生产需要资金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采用借贷形式向衡阳地区不特定73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7.5万元。除被害人余某某在案发前己退回投资款8万元,返还各被害人红包约26万余元、利息约8万余元外,给各被害人实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余元。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宏富通公司负责日常事务,采取转帐和现金的方式将所吸收资金的60%支付给尹某甲。另查明,宏富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0万元,被告人尹某某的哥哥尹某乙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0万元,被告人尹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赃款10万元,共计人民币110万元。73名被害人中有72名被害人为此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尹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借贷合同、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万黎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阳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4.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5.同案犯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衡阳市宏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77.5万元,给各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尹某某系衡阳市宏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鉴于公诉机关经本院建议后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故对被告人尹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尹某某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河南省禹州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尹某某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尹某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尹某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风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100万元以及被告人尹某某退缴的10万元,合计赃款110万元,由公安机关按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聂 伟审 判 员  杨海波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第三百六十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