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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城东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太平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水江市城东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江市城东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公司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深圳市太平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财保1号申请人冷水江市城东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法定代表人:陈伟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深圳市太平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忠信路*号汇亿财富中心****号。法定代表人:叶志武。2016年1月21,娄底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冷水江市城东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太平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同日,申请人冷水江市城东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娄底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称其于2011年10月12日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太平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墙一体化保温铝板装饰施工分包合同》,由被申请人承包冷水江市行政中心办公大楼一体化保温铝板的供货、制作、运输、安装。申请人于2013年9月24日发现外墙一体化保温铝板出现严重的鼓包、穿孔并渗出胶状物的现象。2014年下半年,被申请人组织人员进行修补,但至今未修补完成,现状表明难以实现“整体质量保证20年”的合同要求,同时,被申请人借支预留的质保金735555元应当返还。故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太平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娄底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2日将申请人冷水江市城东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并出具了娄仲函(2016)1号函件。申请人冷水江市城东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公司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冷水江市城东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对申请人冷水江市城东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太平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航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