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208号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法定代表人张宇,职务经理。被告金成,男,成年,达族,个体,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莫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审判员 李健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