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殷某容留他人吸毒罪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怀,殷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2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怀。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殷某(曾用名殷某林)。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怀、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14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XX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缴获的吸毒工具自制水壶二个、打火机二个、锡纸,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XX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XX怀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XX怀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怀撤回上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1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正 茂审 判 员 杨 爱 云代理审判员 何 远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泽铃(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