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王雷、刘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王雷,刘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06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9号。代表人于泽增,行长。被告王雷,居民。被告刘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告王雷、刘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雷、刘洁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