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琴诉被告展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福德,展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25号原告苟福德,女,生于1957年2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旺苍县人。被告展明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琴诉被告展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苟福德于2016年1月22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福德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福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苟福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