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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琴诉被告展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福德,展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25号原告苟福德,女,生于1957年2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旺苍县人。被告展明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琴诉被告展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苟福德于2016年1月22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福德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福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苟福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