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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施朝晓与陈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朝晓,陈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257号原告施朝晓,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告陈炜,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朝晓与被告陈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朝晓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朝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18元,减半收取195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彬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