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施朝晓与陈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朝晓,陈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257号原告施朝晓,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告陈炜,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朝晓与被告陈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朝晓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朝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18元,减半收取195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彬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