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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罪犯李玉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13号罪犯李玉良,男,1964年6月22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良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将李玉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4月将李玉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2013年12月将李玉良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5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玉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符合减刑1年7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良伟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