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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戴嘉欣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戴嘉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845号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朱进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忠、黄小倩,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戴嘉欣,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谢向晞。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嘉欣、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唯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