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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965号原告李某甲,城镇居民。被告李某乙,农村居民。被告李某丙,农村居民。被告李某丁,农村居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培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与第一、二被告是姑侄关系,与第三被告系父子关系。被继承人高月英于2015年4月10去世,留有位于平度市李园办事处白果园村农行家属楼309户房屋1栋,该房土地证号为平国用2000字第FG42**号。高月英生前明确表示将其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与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平度市李园办事处白果园村农行家属楼309户房屋1栋归原告所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高月英(××××年××月××日去世)与李福海(1997年10月31日去世)夫妇二人共生育3个子女,分别为长女被告李某乙、次女被告李某丙,儿子被告李某丁。原告李某甲系被告李某丁之子。高月英父母高培亮、赖氏,及李福海的父母李锡典、王氏均早于高月英、李福海去世。高月英夫妇留有平度市李园办事处白果园村农行家属楼309户房屋1栋。该房屋对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平房改售字第003083号,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2000字第FG4264号,登记权利人均为高月英。另查明,李福海生前未留有遗嘱。高月英生前留有遗嘱,将其继承的房产份额赠予原告。三被告亦明确表示将其继承的房产份额赠与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赠予协议及录像、平度市大泽山镇东高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高月英生前留有遗嘱,将其所享有的涉案房产的份额遗赠给原告。该遗赠系高月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订立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亦无异议,该遗赠合法有效。因此,高月英所享有的涉案房产的份额应归原告。同时,三被告作为被继承人,同意将其继承李福海的遗产赠与原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平度市李园办事处白果园村农行家属楼309户房屋由原告李某甲继承,归原告李某甲所有。[注:对应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平房改售字第0030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2000)字第FG4264号]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