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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金祥与滁州巴士公交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祥,滁州巴士公交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17号原告:张金祥,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路东,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巴士公交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紫薇北路112号3号,组织机构代码32273252-X。法定代表人:张薛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少华,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阳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2332477-0。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祥与被告滁州巴士公交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535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