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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郑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200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终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某某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