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易然、林某甲、林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易然,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刑初2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易然,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78********,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日,2012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79********,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4********,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易然、林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丹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林易然、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8月初起,被告人林某甲、林易然、林某乙等人合伙做庄,林某甲是该赌场的老板,林易然、林某乙各占该赌场一成“股份”,在揭阳市榕城区梅云街道办事处云光村新坟前一空地,利用“鱼虾蟹”赌具设赌供人赌博,每盘赌注人民币1元至200元不等,赔率为1赔2。林某甲负责摇骰子,林易然负责赔付输赢的钱,林某乙负责维持秩序和望风。2015年9月22日17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扣押到“鱼虾蟹”赌具并抓获林某甲,林易然和林某乙则趁乱逃走。2015年10月23日,林易然、林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易然、林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赌具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林某甲、林易然、林某乙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易然、林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易然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易然、林某乙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易然、林某乙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林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量刑,对被告人林易然、林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易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二、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三、被告人林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珠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妙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