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杨建杰与李国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杰,李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杰,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祥,男,汉族。杨建杰与李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二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郝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育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