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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志芳与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39号原告陈志芳,男,193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朱喜萍,上海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燕,女,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芳与被告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