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与罗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罗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90号原告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武汉广场写字楼**层*室。负责人程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家兴,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罗文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45元由原告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承担(已付)。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六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刘 黎速录员 高傲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