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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与罗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罗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90号原告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武汉广场写字楼**层*室。负责人程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家兴,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罗文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45元由原告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承担(已付)。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六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刘 黎速录员  高傲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