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宋士飞,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志堂,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张浩,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