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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百惠,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孙传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景洪,该公司行政经理。第三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何志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诗拓,该公司业务经理。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化北建公司)与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晖胶带公司)、第三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省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吉化北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伟、郭百惠,被告祥晖胶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景弘,第三人吉林省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诗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化北建公司诉称:2011年5月12日,吉化北建公司与祥晖胶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吉化北建公司承建吉林祥晖高强度精密输送带工程。工程坐落蛟河市新区,工程范围包括1、2、3、4号厂房、办公室及食堂、宿舍、工地等附属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可调价格。合同另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工程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吉化北建公司依约开展施工。因祥晖胶带公司迟延给付工程资金等不当行为,该工程经数次延期后于2015年6月25日竣工并经祥晖胶带公司验收合格后完成移交。吉化北建公司与祥晖胶带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施工情况最终核定工程结算价款为8000万元。祥晖胶带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4210万元,未能支付剩余款项,吉化北建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扣除已付4210万元以及质保金400万元,祥晖胶带公司尚欠工程款3390万元。诉讼请求:1.判令祥晖胶带公司给付吉化北建公司工程款339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吉化北建公司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祥晖胶带公司辩称:对吉化北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暂时没有能力给付。吉林省担保公司述称:希望吉化北建公司就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希望祥晖胶带公司与吉化北建公司尽快达成一致意见,保障吉林省担保公司的抵押权顺利实现。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吉化北建公司与祥晖胶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吉化北建公司为祥晖胶带公司承建吉林祥晖高强度精密输送带工程。工程内容:1、2、3、4号厂房、办公楼及食堂、宿舍、工地,水暖、电气图纸内含全部工程(不含消防系统)、厂区道路及配套工程。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土地、暖通及电气、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部分。合同价款暂定78464487元,价款结算方式为可调价格。合同另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工程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吉化北建公司依约开展施工。涉案工程于2015年6月25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手续。吉化北建公司与祥晖胶带公司经决算,确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8000万元。2015年6月25日,祥晖胶带公司出具工程款欠款说明,确认已付工程款4210万元,尚欠工程款3790万元。吉化北建公司自认应扣除400万元质保金,祥晖胶带公司应给付工程款3390万元。另查明,2012年7月,吉林省担保公司为祥晖胶带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贷款申办8000万元固定资产建设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祥晖胶带公司为此以涉案在建工程及坐落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吉林省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认定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表、竣工工程备案证、涉案工程现场照片、审计报告一份、工程欠款说明以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吉化北建公司与祥晖胶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工程现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履行完成备案手续。吉化北建公司依约完成了承包方的施工建设义务。吉化北建公司与祥晖胶带公司经决算确定了涉案工程的总造价、已付款项以及尚欠工程款数额。祥晖胶带公司拖欠剩余工程款未付构成违约。吉化北建公司主张从2015年6月25日出具工程欠款说明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的请求,祥晖胶带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据此,吉化北建公司作为承包方,就涉案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祥晖胶带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本案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范围应限于祥晖胶带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不应当包括吉化北建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39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339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吉林祥晖高强度精密输送带工程经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159元,由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玖审 判 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搜索“”